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即产生,办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物权法》第161条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从而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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