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向着顺利通过考试的目标,迈步向前,必然会成功拿到证书。以下是“2020法考背诵考点:侦查羁押期限”,快来学习吧!

(一)侦查羁押期限的概念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二)一般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三)特殊羁押期限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总结公式:2+1+2+2+X
(四)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在侦查期间,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精神病鉴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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