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什么法: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副标题: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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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加强法官考评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司法工作考评体系,建立科学的奖励和惩戒制度。
  (一)法官的奖励
  法官的奖励,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审判工作中,根据法官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对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法官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建立对法官奖励的制度,以鼓励法官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就需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杜绝司法腐败。同时,对法官的奖励还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奖励为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可以更好地激励法官养成良好的素质,实现个人价值和司法价值的统一。奖励不仅对受奖励人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而且对整个法官群体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2004年2月2日人民法院、人事部下发了《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规定共有十章,分别为总则、奖励的种类、奖励的比例、奖励的条件、奖励的权限、奖励的考察、奖励的实施、奖励的标准、奖励的监督、附则。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按照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
  对法官的奖励,法律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一般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集体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荣誉称号适用于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个人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奖励种类和奖励对象的不同,奖励事项分别由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和基层人民法院审批。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
  (二)法官的惩戒
  广义的惩戒制度包括法官的弹劾制度和惩戒制度,一般国家都规定有弹劾制度,有的国家则既存在弹劾制度,也规定有惩戒制度。为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官的惩戒制度。
  法官惩戒制度对保障法官公正、独立地裁判案件和维护法官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法官有上述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法官法第34条的规定,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009年12月,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给予处分。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我国目前的法官惩戒制度基本属于一种内部惩戒机制的状况,如何既能保障法官的司法独立,又能保障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需要吸收国外弹劾制度的合理因素,重新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体现法官职业特色,并相对独立于法院系统之外的包括惩戒事由、惩戒手段、惩戒机构、惩戒程序的一套完整的法官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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