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报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报上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军队系统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属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实地评估专家组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以及1名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人员,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参照组织相应评估专家组。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附件1)和《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附件2)有关要求执行。每个申报单位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中设有5项“核心指标”,具备否决作用,核心指标不达标者,不得被推荐为候选示范单位或复审合格单位。
(三)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军队系统评估合格的,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向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报送评估报告,提出审查申请。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和军队系统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和复审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全国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或“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未参加复审及复审不合格单位,取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查看详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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