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在阅读:
2017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总则07-28
前方有障碍听力考试的8个失分点04-28
2019关于元旦的作文500字:元旦假期09-20
2016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06-27
诚信无价的名人名言大全10-20
端午节的作文500字优秀作文_有关端午节的初中500字作文03-30
新加坡留学理科专业详解06-10
金秋助学的活动总结模板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