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汉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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