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3)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4)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2.执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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