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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 分类 | 标准 | 特殊情况 | 计税规定 |
| 小规模纳税人 |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
| 一般纳税人 |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提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有( )。
A、知情权
B、要求保密权
C、陈述权、申辩权
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根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其他权利。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doc正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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