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则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1、合同自由
2、合同必须遵守
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
2、无授权
3、不道德或非法
注:前三项的具体标准由国内法来规定
4、错误,须是严重错误
5、欺诈、胁迫、重大失衡
三、合同默示义务的渊源
1、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2、各方当事人之间确定的习惯做法和惯例
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4、合理性
四、不履行及其救济方法
本规则所指的不履行是指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包括瑕疵履行及迟延履行
其救济方法包括:补救、延期、终止合同、要求履行、损害赔偿
五、指定清偿
1、指定清偿的含义
2、范围,包括相关费用、利息和本金
3、如果双方都未指定,按以下规则清偿:
(1)到期债务或首先到期的债务
(2)最少担保的债务
(3)负担最重的债务
(4)最先发生的债务
六、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艰难情形是指使一方履约成本增加或所获履约价值减少,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的情形。
其特点是:发生或知道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能合理预见;不能抗拒;非由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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