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考试#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文档大全网整理了2018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海难救助,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生问:司法考试商法海难救助 考察哪些内容?
回复:请参考以下知识点。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1)船舶。
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2)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
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3)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2018司法考试《商法》复习资料:海难救助.doc正在阅读:
春天的邂逅作文600字11-01
2019年2月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招聘医学检验人员公告09-29
2019陕西渭南成人高考考试科目03-23
我的小伙伴作文450字12-11
感悟人生的哲理句子人生哲理的句子-感悟人生的哲理句子12-10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2017校园招聘启事03-25
党的光辉历程党课学习心得体会【16篇】08-31
开业祝贺句子大全04-20
有关国庆节阅兵的优秀作文03-11
2021年10月河北邢台自考报名时间公布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