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考生:
鉴于近期较多考生反映,由于时间紧等原因,暂无法全部提供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盖章的《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为方便广大考生参加面试,经研究,现将《大渡口区2017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规定的现场资格复审中“属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必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调整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现场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加盖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须在2017年5月15日考察环节前提供,未在2017年5月15日前提供的,取消考察资格,其缺额按《简章》规则予以递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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