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文档大全网为大家整理“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答疑:票据更改”供考生参考。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内容,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会计职称考试频道。祝大家备考顺利!
【问题】
我想问一下,由原记载人对到期日进行更改属于票据的伪造还是变造?为什么?
【答疑】
关于票据的更改的内容中: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这里您的举例是到期日,不属于不得更改的范围内,所以原记载人是可以更改的,但是需要在更改处签章来证明,并不构成伪造和变造。其次您需要了解:票据的伪造主要强调“签章”,票据的变造强调“签章以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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