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2017税务师预习知识点《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破产原因的适用

副标题:2017税务师预习知识点《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破产原因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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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破产原因的适用 

破产认定原因 适用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
②债务人提出破产 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断

【条文依据】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理论解释】连带责任人、担保人有清偿能力,不影响对债务人破产原因的界定: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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