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标的:给付。
债发生的原因:侵权行为转化为损害赔偿时才为债。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由当事人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
2.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或债务各自独立,相互间无连带关系;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相对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原债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3.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财物债务可强制履行,劳务债务不宜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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