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级教师制度是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建立的。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到尊重教师的劳动时明确指出“要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在会议召开之前,小平同志已经把景山学校当作试点,把学校挑选申报的三位老师亲自定为特级教师,这是全国第一次任命、也是最早的特级教师。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1978年10月,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12月7日下达通知,在全国开始了评选特级教师工作。文件规定:“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否则,就不评选。第一次评选,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评选面暂定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其他地方应低于这个比例。”“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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