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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大纲要求】熟悉
(一)概念(补)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 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案例】甲市A县国税局认定XYZ公司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5万元,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A县国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甲市国税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二)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2项)
【注意】能够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议。
2.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类型
(1)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选择复议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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