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参保人员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
(2)物理及康复治疗项目计量单位“部位”的概念为:四肢以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为界划分部位,躯干划分为颈、胸、腰、骶四个部位,头部为一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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