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高中可签提前录取协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除列入录取批次的公费生计划外,其他计划可实行自主招生,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招生方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民办高中学校可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招生,但只能招录参加我省学业水平考试且未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及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录取的考生。为鼓励民办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经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三方自愿签订提前录取协议书,并报当地中招办同意,可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以及第一批录取之后、第二批录取之前录取该生。省中招录取系统设3个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任选3所学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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