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物权法关于物业的_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区域

副标题: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区域

时间:2023-07-03 11:59: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 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 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业管理区域.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eyF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