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二、人事行政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三、人事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六、人事行政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 蛀、防霉、防丧失、防丧失,保证档案平安。 七、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八、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九、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十、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6d8033a0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