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发布日期】2002.04.30 【实施日期】2002.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 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 2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分税制的原则。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理顺和规范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二)财权和事权相结合的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于乡镇管理的收支划归乡镇,做到乡事乡办、乡财乡理、权责结合。按税种划分乡镇收入范围,将有利于乡镇征收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收入,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财政;按事权划分乡镇支出范围,将乡镇职能机构的支出和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列入乡镇预算支出(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上划的除外)。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7c3651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05a0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