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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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障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文厅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人社发[2012]28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考虑到我省物价水平上涨,生活成本较高,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仍然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201112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发20/月。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由满11/月,调整到1.5/月。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194593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50/月;194592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增发40/月。

四、195312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增发30/月。

五、201112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增发10


/月。

六、在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20/月。

七、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以及黑人设发[2012]25号文件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政策中两个及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标准最高的特殊调整政策。

八、补充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从20121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6521354f4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