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

时间:2023-05-19 09:11:20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

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1990]法经函字第61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0.07.20 【实施日期】1990.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 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0]法经函字第61 199072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90)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际融资租赁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租赁合同两部分组成,其标的物主要是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物具有使用权,但不得对租赁物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4bffbc0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