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全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淄房发[2013]118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9.16 【实施日期】2013.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全部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淄房发[2013]118号) 各区县房管局(处),市产权监理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解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长时间滞留甚至挪用维修资金问题,以及未销售房屋没有缴存维修资金影响物业正常维修问题,切实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cd4cd5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