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渝国资发[20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14 【实施日期】2011.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1〕3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1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 》、《会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符合任职条件,由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有关程序向企业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等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企业原则上应当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职位,配备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履行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一)已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从其规定。 2 / 3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已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再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f4240a0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