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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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置换管理办法



根据《吉林农业大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按照学校要求承担教学任务后,仍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师标准工作量,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当年科研任务经费(以下简称“当年科研经费”)达到一定数额,可视为完成当年教师标准工作量。

自然科学当年科研经费(万元)

10 5

人文社会科学当年科研

经费(万元)

3 1.5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二、专职科研人员标准工作量置换办法参照《专职科研人员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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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科研经费是指以吉林农业大学为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合同书或任务书中规定的外转科研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校级课题经费除外。

四、科研经费不重复计算,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应在项目启动前确定。

五、因置换导致的超教师标准工作量和超专职科研人员标准工作量均不计超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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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e67360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