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反对重鉴理由 请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法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全文部分避重就轻,任一片面认知。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表明部分(一)“诊断为头皮裂伤……右膝伤及,右膝前后交叉韧带伤及。”,显著违反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别原则,因为病历就是 “诊断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伤及,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所以第一次鉴定在综合基础上评定为十级应该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医疗费审查部分,该鉴定书显著越权鉴别:显著不合理的检查费元,做为被鉴定人就是中学生,医疗机构所搞的检查就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脑损伤临床用药指南所并作,与否合理,鉴定人应付医疗机构批评,被鉴定人留存赔偿权利。自费药品判定,也就是委托鉴别项目以外,就是法院裁判及保险公司的权利,该鉴定书越权鉴别应违宪。 四、因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并无从属关系,也没有在后鉴定意见书自动取代在先鉴定意见书。在二者有矛盾冲突时,法院也应综合鉴定机构所在地和办理鉴定数量和鉴定人员资质、资历等方面,认定没有违法违反程序的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南鼎司鉴所〔〕法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轻微违反合法公正中立之鉴别准则,侵害了被鉴定人合法权利。特命令法院委托低资质鉴别机构再次鉴别或者轻易判定第一次司法鉴定“南通司鉴中心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保护法律自尊,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提出申请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d29879e83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