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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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

和基层就业的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我校采取观念引导、政策助推、项目带动的方式,大力开拓毕业生到西部就业的渠道。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加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及基层就业的意见:

一、加强毕业生教育,积极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学校及各院、系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创业。

二、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唱响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主旋律。各有关单位和院系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公告栏、宣传橱窗等方式对“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的毕业生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特别是加强择业观和就业观教育。学校鼓励各院、系充分发挥能动性,从市场开拓、教学和科研交流到学生活动,形成一个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环境和氛围,在院、系就业工作考核时,对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进行政策倾斜。学校和各院、系都要指派专人与到西部地区、基层或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联系,关注他们成长。要通过跟踪调查,挖掘和宣传在西部和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邀请他们回母校作报告,在全校营造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导向氛围。

三、对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艰苦地区就业进行奖励。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具体规定如下:

1.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到西部其它地区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以外的城市及地区就业者,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2.申请学校无息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者,学校免其偿还学校的无息贷款。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事宜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3、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工作三年后,报考我校研究生时达到复试分数线,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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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我校研究生,达到今年研究生复试分数线或者学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的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地区就业者,优先录取。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并给予全额学业奖学金资助。

5、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按照本人意愿迁到工作地或保留武汉市户口。 四、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

1.鼓励和支持我校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对于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国家重点单位名单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审定。

2.到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工作三年后,经所在单位批准,报考我校研究生时达到复试分数线,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五、鼓励和支持我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项目就业。

1.鼓励和支持我校毕业生参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志愿服务西部期间,本人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学校,免收各类费用。志愿服务西部期满后,学校重新将其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优先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2.在校期间,经考核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者,服务期满后,可直接回校攻读研究生。

3.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签订协议书,当年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者,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录取后保留其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待服务期满后入学;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4.鼓励和支持我校毕业生参加湖北省教育厅组织的“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参加该项目的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毕业前获得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回学校免试攻读研究生。

六、加大选调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及各院、系要加大各省(市)政府部门所需选调生的动员和推荐力度,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有计划地向全国输送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七、组织管理

1. 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单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有权收回奖励金,其享受的其它优惠政策一并取消。

2.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奖励金由财务处划拨至“奖、助、贷、勤、补”经费账户后从中列支,由学生工作部(处)执行;

八、本意见从2005111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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