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区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委社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支出标准》(沪发改环资[2017]158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5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节能审查及相关费用的概念 节能审查包括项目开工前的节能审查行为和项目投产前的节能验收行为。 节能审查费用包括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节能评审费是指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评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节能评审所支付的费用;节能验收费是指节能审查机关委托验收单位实施节能验收所支付的费用。 二、节能评审及验收机构的选定 区发改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取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作为节能评审、验收机构。 区发改委按照各评审机构评标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发函委托评审、验收,对于日常工作配合度较高、业务素养较好的评审机构,经我委集体讨论通过,可多次安排多个项目委托评审、验收;原则上按照谁“谁评审、谁验收”开展节能评审、验收工作;节能评审、验收机构不能评审、验收其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 三、节能评审及验收经费预算安排 区发改委根据往年经费使用情况预估下一年节能评审及验收费用,并提前一年向区财政局申报预算经费。 四、节能评审及验收经费定价流程 节能评审、验收机构按本市有关标准计算委托服务费用并书面询价我委,经我委同意后确定委托费用。 五、节能评审及验收经费支付标准 节能评审及验收费用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158号)执行;评审单位有下浮率的,按照中标通知书的下浮率执行;如有节能审查相关新政策出台,则按照新政策相关要求执行。 六、节能评审及验收经费支付流程 区发改委在受托评审及验收机构完成节能评审、验收并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后,按照本委财务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支付评审、验收费用。 七、监督审计 节能评审费、验收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本单位内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a47106c3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