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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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烟系统等)的维护管理(该设施的本条可取消)

1)大楼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单位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包括在消防检查中、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应每天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逻,同时做好记录。

4)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测试建筑物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探测器应每三年清洁一次。

3. 小型灭火设备(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买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备。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保安部备案。

2)安全部门应根据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合理安排消防设备,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消防设备经理每周检查一次消防设备的数量和位置,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保安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应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共同负责的部门进行经济评价。

7)灭火器用于扑灭装置或相邻装置内的火灾,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安部,补充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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