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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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尘污染。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具体负责分包工程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


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负总责,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按承包范围分别做好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

施工现场应当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列入合同补充条款。

第六条 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专项方案报监制度。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必须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专项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应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逐步淘汰砖砌围栏。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要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交底。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作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洗车平


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存放,及时清运。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二条 裸置六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六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木材等污染性燃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或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配备专用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要求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路基土方填筑时,要求采用稳定土拌合机,禁止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及时碾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运输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必须设置封闭围栏,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或其它压尘措施后方可施工.其施工垃圾应在建(构)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

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或收储管理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八条 风力在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开挖土方、拆除活动以及其它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暂停整顿,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责任单位


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举报。受理的举报或经媒体曝光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环保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对城管、环保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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