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甘华英,女, 汉族,出生于1982年5月12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云立方小区5栋0705,电话: 原告:李友,男, 汉族,出生于1980年2月2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云立方小区5栋0705,电话: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德赛一街139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母连生、叶超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违约金共计1679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 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云立方小区 5栋0705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总价为411715元,并由被告于2013年 12月 31日之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起365日内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房款131715元。 然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首先,在原告已付清房款、房屋契税、维修基金、房产证办证费等所有费用的情况下,被告直至2015 年04月17日才为原告办理取得房产证,而实际取得房产证日期为2015年08月31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依约,被告理应承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ca1a14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