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XXX,(性别),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学费14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XX日,原告于网上购买环球“ ”的视频一对一培训课程,并于7月XX日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约定的费用15000元。2013年7月XX日,原告上完第一次被告安排的视频课程后,认为该课程不能满足原告的学习目的,于是和被告沟通解除继续授课的事宜,申请退费,经反复协商,被告表示拒绝。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于2013年7月XX日与被告达成授课协议,于7月XX日与被告沟通申请退费事宜,时间间隔极短;同时,由于是网络授课,被告因为与原告订立授课协议而投入的资源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原告并没有对被告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其次,原告虽然存在一定的不当行为,但是由于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在课程不能满足原告学习目的时,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最后原告表示,根据合同法,这类授课协议原告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解除的后果当然是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果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可以相应主张,原告愿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作出一定的赔偿,补偿方式为从原告支付的学费中扣除1000元,这足以弥补被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学费1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7bfcfea2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