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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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管理,完善程序,提高资产利用效益,防止医院资产流失,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废条件:

1、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2、设备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于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3、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4、设备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报废程序

1、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有固定资产使用科室或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报器材科或总务科,器材科或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签字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签字,之后报国有资产局批准。

2、除期满正常报废的,因使用不当提前报废或其它原因报废固定资产,要说明提前报废的原因,必要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3、资产报废后,器材科或总务科、财务科及时做帐务处理,固定资产退出医院。

三、报废后处置及残值收回


1、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如压力容器、车辆、其他安全设施等,为废品交指定回收公司,不得转让。

2、报废资产残值或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全部交财务科做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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