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7.12.19 • 【文 号】保监发[2007]123号 • 【施行日期】2007.12.1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9031cbfa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