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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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

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64.03.25

【文 号】[64]中劳薪字第115 【施行日期】1964.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开除留用

察看处分期间的工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64年3月25日 (64)中劳薪字第115

号)

甘肃省劳动局:

在试行修改后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期间,对于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如果本人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厂职工,分配不叙职务的工作,但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严格考察,以观后效。至于工资、劳保福利待遇究竟应降低多少,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关于上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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