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罪中的人格因素 胡东平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年(卷),期】2007(000)12S 【摘 要】量刑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从相对报应的刑罚观以及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定罪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损害性与行为人的人格危险性相加的结果。在现行刑法体制下,人格因素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影响定罪。随着人格测定技术的完善,人格因素将与犯罪构成形成二元化定罪的新路径。 【总页数】5页(P20-24) 【作 者】胡东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611 【相关文献】 1.间接处罚之禁止——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2.间接处罚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为中心展开3.单位人格在单位犯罪中的定罪和处刑功能研究4.试论刑法定罪中考虑人格因素的原因分析5.对定罪中的法官个人倾向因素的引导与规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2d6515275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