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资产清查管理制度(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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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资清查的组织形式和内容

第一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形式包括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局部清查又分定期和不定期清查。

第二条 全面清查一般在年终进行,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中心的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实。

第三条 局部清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根据计划在月末、季末结账时进行。不定期清查。根据中心管理实际需要进行的针对个别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内容

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清查。由财务科负责实施,在每个月末的会计结账日由出纳、监盘人进行盘点。现金及有价证券盘点结束后,填制(现金及有价证券盘点表);银行存款盘点,采取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对账,核对完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货币资金的清查结果应有出纳及监盘人签字,以明确任。

第五条 药品、疫苗、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每月进行一次清查盘存,确保账物、账账相符。每季度对盘点差异定期分析,查明差异原因,明确责任追究。

第六条 债权债务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清查。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由财务科、综合办公室牵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每年清查两次,时间为6月份、12月份各一次。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均由两人以上完成,清查记录由使用部门与管理部门两方共同答字。对盘亏的资产,要附书面说明材料。清查结東后,盘点表及清查报告应及时上报财科。

第九条 各科室财产管理人员若遇工作调动,必须进行财产移交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移交后双方责任人签字,报财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经财产管理部门鉴定后,科室报废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待报废资产账,实物交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待有关部门审批后再据以下账,减少资产账务。

第十一条 中心资产的清查由财务科、综合办牵头进行,负责组织协调中心的资产清查工作。财务部根据分工,派人员参加各种财产物资清查的全过程,中心各物资保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共同配合完成清查工作。

第四章 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的财产管理员,要不定期地与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以保证科室的资产明细记录与管理部门的账簿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中心的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根据历史用量多少按品种制定出合理的库存定额,以防止积压浪费,使储备资金的占用比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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