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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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典犯罪学思想及代表人物、刑事实证学派犯罪观及其代古典犯罪学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英国思想家边沁、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著名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等。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贝卡里亚犯罪学思想:贝卡里亚的代表著是《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用大段篇幅揭露了封建刑法及司法体制的落后与残酷,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特征、提出了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贝卡利亚提出刑罚的对象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人,即“行为主义”本思想,还在该书中阐述了很多关于犯罪预防的观念与思想。他主张以法律控制犯罪的思想,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同时,他提出了“预防犯罪优先惩罚罪犯”的基本论断。他提出五种预防犯罪的手段。第一,通过立法,制定明确的法律。第二,弘扬启蒙思想和自由理念。第三,司法当局应遵守法律。第四,奖励美德。第五,改善教育边沁的犯罪思想.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近代刑法和犯罪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均受到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最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对于犯罪和惩罚的关系,边沁提出:第一,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第二,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惩戒和教育的作用;第三,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及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反之亦然。第四,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惩罚给予犯罪人的损失必须大于犯罪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以抑制、消除犯罪诱惑力,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标。边沁在司法改革中的最大贡献是他在监狱建筑方面的杰出设计。他赞成把监狱作为一种对许多犯罪都适合的刑罚,他对当时流行的监狱建筑很不满意,认为那些监狱使犯人与外界隔离,并使犯人变的懒惰。因此,他主张将监狱设计成有助于犯人悔改的处所,即建设圆形监狱,呈放射状,控制室在中央,从中央控制室可以看到所有监舍。由古典犯罪学说流派的产生背景以及代表人物的思想,我们可以总结出其流派的基本观点:1、犯罪原因:包括人性自私和意志自由。他们普遍接受霍布斯的人性恶观点,认为犯罪是人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种本性表现出来,所以,任何人都可能犯罪。至于意志自由,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由于个人意愿和外部条件的不同,人们既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也有可能选择守法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正因为犯罪行为表现了犯罪人的自由意志,犯罪人应当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那么为什么人们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呢?这是由人们的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决定的。由于人人都想趋利避害,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享受,而与守法行为相比,犯罪行为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因此,人们就选择进行犯罪行为。并且明确提出了成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原则,即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2刑罚学说:1)认为刑罚的根据就在于社会契约,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让渡了一部分权力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构成了刑罚权;2)刑罚的标准就是客观表现出来的犯罪行为;3)刑罚的作用就是为了抵消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快乐。3、立法问题: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太繁杂,应当简明扼要;法律应该要公之于众,尽量让人知道;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犯罪以及对犯罪使用的刑罚。实证犯罪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3]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的欠缺和当时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实证犯罪学的代表人物: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其观点及评述如下:龙勃罗梭犯罪学思想。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论》一书中提出了犯罪人类学理论。从人类学的角度,他提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他认为,真正的犯罪人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具有某种异常特征,这种身体上的异常特征较多。犯罪是人类长期遗传的结果,犯罪人之所以进行犯罪,是由于其大脑退化到人类进化以前的水平(生物返祖现象),对“天生犯罪人”应当适用相应的惩罚和预防措施。他提出“犯罪控制论以犯罪原因为基础,认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与不同类型的犯罪相适应。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防卫社会,应广泛适用罚金刑,缓刑、假释。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思想。菲利一方面支持龙勃罗梭的主张,另一方面注意到犯罪的社会原因和自然原因。他认为,犯罪原因有三:一是年龄、性别、气质、心理状态等生理因素,但这种生理因素本身不足以产生犯罪,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才能形成犯罪。二是人种、气候、地区、季节等自然因素,这些自然因素也是需要与其他因素结合才能产生犯罪。三是人口密度、宗教、政府组织、经济状态灯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在三种原因中作用最大。这种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生活环境,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他提出“犯罪饱和法则”:每一个国家客观上都存在该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因素,且不断变化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犯罪也有年终平衡,每个国家始终存在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也许有时某个国家的犯罪可能出现超饱和状态,但最终还会恢复到饱和状态。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理论。加罗法洛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他认为,自然犯罪是指那些文明社会都认为是犯罪并用刑罚手段进行镇压的行为。他将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违反怜悯情操的犯罪。这包括人类生命的行为和各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既引起身体痛苦又造成道德痛苦的身体行为,直接引起道德痛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直情操的犯罪。这包括用暴力侵犯财产的行为,不使用暴力而违反信托义务的侵害行为,用虚假陈述,或用通过伪证、伪造或窜改官方文件、记录等手段间接侵犯个人财产或民事权利的行为。由实证犯罪学说流派的产生背景以及代表人物的思想,我们可以总结出其流派的基本观点:1、犯罪原因论:犯罪社会学派对于犯罪产生的原因更多从社会这个角度来谈,犯罪社会学者都倾向于关注社会因素的影响;2、犯罪对策论:社会学是一门非常注重个体研究的学科,这在犯罪学的研究上,就是更加关注对于个体现象的关注,比如对于造成某一个犯罪人犯罪的因素的关注,为了预防和杜绝犯罪,就会针对某一个犯罪人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得出个性化的对策,这在犯罪学范畴,叫做刑罚个别化和目的刑主义。他们认为刑罚并不似对付犯罪的最好的主意,李斯特就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主张。5、犯罪人反社会人格及其犯罪。概念:是犯罪人基于较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理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行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倾向。反社会人格形成的原因:1、反社会人格并非由于生活压力过大、或遭遇严重情绪打击后所形成的心理疾病,而是自幼在心理发展上,因长期适应不良而形成的一种反常性格。2、反社会人格是在个体与环境相互影响过程中形成的。童年时期的经验对反社会人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3、对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应负主要责任的是家庭环境(包括家庭破裂、儿童被父母抛弃和受到忽视、从小缺乏父母亲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顾和爱护)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4、父母对子女行为的不正确强化、对子女过于严厉苛刻或过于放纵溺爱,导致孩子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他人和自己,不能养成规范意识,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行为模式的,是他们反社会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反社会人格者的犯罪倾向与犯罪行为特点:在异常人格的影响下,有些严重的反社会人格者在很少诱因或在不明确的、偶然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就可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他们这时的精神状态、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都不是健全的,而是弱化的。加上这类人自私、好记仇、报复心强且残忍,故常引起伤害抢劫、凶杀等刑事犯罪。反社会人格者受人格缺陷的影响,在激发犯罪的动因上与正常人有区别,在犯罪行为特点上也与正常人有区别。具体来说,反社会人格者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特点:1、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带有偶然性,较少事先详细预谋,多受情感冲动或本能欲望所驱使,犯罪动机较模糊。2、犯罪目的不明确,常常不是有目的地选择好目标,且侵犯目标大多数是行为人身体所处相近的人或物体。作案对象绝大多数为非直系亲属[7],往往重在眼前的过程,而不计后果。如偷窃狂的偷窃往往只是从偷窃行为本身来获取心理上的满足和乐趣,经济目的则是次要的。3、犯罪行为的后果往往损人不利己或害人又害己,甚至对自己的损害更大。4、犯罪时缺乏自我保护性,犯罪手法不甚隐蔽,作案手段原始、简单;被抓获后往往供认不讳,毫不掩盖,如竹简倒豆子,但又不承认是犯罪行为;有些甚至不怕被捕,不慎刑罚。5、多次作案,虽经惩罚也难以改变,往往是一犯再犯。6、一般是单独作案。反社会人格者的自私偏执使他们难以与人相处;加之思维怪异,犯罪少预谋,使他们难以与其他犯罪人合拍。因此多是单独进行犯罪活动。 7、暴力性犯罪多,而智能性犯罪少。如前所述,反社会人格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辨别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存在明显的精神活动紊乱和行为紊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他们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反社会人格的预防和矫治。对反社会人格的防治,应强调早期教育训练,在人格未形成之前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从预防反社会人格形成的角度看,家庭、学校和社会管理机关都要重视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健康与心理卫生问题,特别是家庭教育,应该从幼年时期开始就注意去避免孩子形成反社会人格。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建立温馨的家庭环境,让孩子体验到家庭温暖,不让孩子有被抛弃、被忽视的感觉。 2、通过言传身教,提供良好榜样,并使对孩子的要求具有一致性。 3、正确对待孩子的各种行为,合理奖惩。父母要及时强化或奖励孩子好的行为,及时纠正和惩罚其刚刚暴露的坏的行为。6、犯罪发生的主体因素。8.文化冲突视域下特殊类型的犯罪及其控制塞林认为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社会变迁导致产生无数的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义,对社会关系也各有各的解释,而对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却全然无知或每有误解。根据塞林对文化冲突的分类,文化冲突可分为外部的文化冲突和内


心的文化冲突,所谓外部的文化冲突,是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某种同质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向异质性转化时产生的副产品。当某种同质的文化价值体系变为不同质的若干文化和价值体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文化冲突,引起犯罪行为。但塞林认为,这种文化冲突引起的案件轰动一时,但是却不常见。所谓内心的文化冲突或心理冲突,是指个人从具有相互冲突的规范的不同群体中获取自己的行为规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冲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中,变成了一种心理现象。这种被人格化了的、互相冲突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具有最强的犯因作用。因此,塞林得出了其文化冲突理论的基本论点,即现代犯罪产生于文化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论被认为是最适合于解释下层阶级文化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更容易实施越轨行为和犯罪的犯罪原因理论之一。该理论不仅适用于地理上分割的地区间的人口流动,也适用于城市周围毗邻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每一个城都存在着外来农民工打工文化和原住民食利文化不同程度的冲突。而农民工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外来移民的犯罪,因此适用塞林文化冲突理论能够对其原因作出相对合理之解释。所以我们认为农民工犯罪基本上是沿着“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食利文化之冲突→边缘人及文化焦虑的出现→选择犯罪”之轨迹演变的。由于外来农民工对其而言不仅是治安隐患的制造者,也是稳定的房租来源,城市原住民对外来农民工往往持一种既歧视又接纳的矛盾心态。在城市中,原住民往往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相互合作,村民们的自我身份认同很强烈也很深刻,原住民将外来农民:工作为不可或缺的异己分子看待。生存质量上的差异以及身份地位的歧视在无形中就造成了打工文化与城中村原住民的食利文化的冲突。 而在这过程中事实上外来农民工很难融入城市生活而适应城市文化,但由于在城市中长期生活,其文化观念与乡村传统文化已有较大的断裂,因而就具备了介于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之间的“边缘人”的尴尬身份,进而具备一种普遍性文化焦虑。 普遍性文化焦虑的存在,使得农民工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着精神忧郁、愤懑不满、焦虑困惑的感觉。其中会有一些人面对精神压抑可能会心态失衡,做出一些偏激的越轨行为。因此文化焦虑就为农民工可能的犯罪行为埋下了伏笔。 相应的,外来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之间在收入、地位方面的巨大差异本身就孕育了社会冲突的因素。而由文化冲突所导致的农民工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则对于其犯罪更是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对于农民工而言,文化冲突对其有着截然不同的双重意义。首先,文化冲突使得农民工产生了强烈的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但同时文化冲突又是其消解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的最佳手段。农民工有着对自己群体文化体系中社会关系和价值观念的独特理解和认识,在面对在文化冲突中,为了摆脱边缘意识和文化焦虑,他们会蔑视未能反映出来他们利益要求的主流社会的文化规范,而坚决捍卫自己所在群体的文化价值。依照塞林之理论,刑法是主流文化中的行为规范的反映,犯罪则是对这种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直接对抗。农民工通常实施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企图通过盗窃、抢夺、抢劫和街头行骗等原始传统的犯罪方式来达到增加收入,从而使其犯罪行为表现出“自我救济性”的犯罪特征。其遵从和坚持其“为生存而越轨”的文化信念就必然会导致和城市主流社会文化所认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农民工犯罪就是文化冲突的直接产物,其通过犯罪不仅能够满足其生存愿望的现实要求,而且创造了缓解边缘化意识及文化焦虑的宣泄出口。因此,文化冲突理论就得以对城中村农民工犯罪作出颇有信服力的解释。 文化冲突论从其本身来讲也是一种多视角的综合性的犯罪学解释方法论,因为其本身就具有知识的发散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文化冲突理论不是单纯的文化因素的运用,而是借助体现一定文化理念的经济、社会、制度等各方面的特征对犯罪原因进行深层次综合性探究。其跨学科研究模式体现出一种开放而多维的理论进路和研究方法,从而打破了传统犯罪学单线条研究视阈和封闭的思维模式。传统犯罪学理论,仅从人的自由意志或人的生理或心理的某个方面论述犯罪的原因。这种封闭式的单线思维方式使犯罪学思维样式沦为僵死的教条,丧失了自我拓展的空间进而导致方法论上的陈旧与贫乏,因此不可能解释复杂多样的犯罪现象。在现代犯罪学理论中,除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之外,拉伦斯·雷·杰弗利的犯罪行为的科际整合理论、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以及罗伯特·金·默顿的社会失范理论在严格意义上来讲都是属于多视角整合性犯罪学理论,其中都融入了众多的人文学科的思维方法和研究成果,也都在特定语境中对特定犯罪现象之原因给出了极具说服力的解释。因此包括文化冲突论在内的各种整合理论,坚持犯罪学的多视角整合性研究方法,克服一元化思维模式,无疑是犯罪学学科范式的重大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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