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 称 住所 (经营 场所) 使用 情况 使用 证明 地 址 使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关系 使用期限 〔盖章〕 附 注 (1)“使用关系〞系指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2)“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使用证明由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镇(街道)人民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房屋产权人的上级主管局等出具。 (4)本表适用于尚未取得房权证外的其他有效产权使用证明者。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 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 间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d01f28fd9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