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毕业发表论文的规定 (修改稿)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科研实际情况,为锻炼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1.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已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课题相关的论文; (2)在哈尔滨工程大学自动化学院学术年会上,发表或已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课题相关的论文; (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 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国家级科研奖励(排名前6名);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科研奖励(排名前4名); (4)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获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排名前2名); (5)攻读硕士学位期间, 参加国家级各种竞赛获奖(排名前3名);参加省级各种竞赛获奖(排名前2名);参加校级各种竞赛获奖(排名第1名); 注: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条件(1)或(3),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若未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私自投稿的论文学院将不计为有效论文数量。 2.硕士研究生已发表或已录用的论文,本人署名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指导教师),且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哈尔滨工程大学。 3.对不能达到以上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将不能申请答辩。 学院鼓励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的同时,积极在高水平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指导教师应加强硕士研究生撰写、发表学术论文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9 自动化学院 年9月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c83d4f27375a417876f8f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