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有关负责人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有关问题解答 佚 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1995(000)006 【摘 要】问:企业实施了五天工作制是否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矛盾?答:不予盾。《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企业职工工时的最高限。《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为企业职工进一步缩短工时提供了法律依据。问:为什么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答:实施五天工作制全国不搞一刀切,这是从我国各地、各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留给他们充分的准备和过渡时间。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便于 【总页数】1页(P43-43)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劳动部关于中国银行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J], 2.就实行五天工作制劳动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下) [J], 3.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 [J], 4.就实行五天工作制劳动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J], 孙鹤 5.劳动部关于五天半工作制工资折算规定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8447367b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