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 (企业或个体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 (详细门牌号码),共有使用面积 平方米, (企业或个体工商房名称)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拟申请设立人签字(盖章) 证明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 业 住 所 地 址 示 意 图 北 西 东 南 注:住所(经营场所)没有详细门牌号码的填写本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7729942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