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经销商): 乙方(担保公司) 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甲、乙双方 根据各自业务的特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汽车按揭贷款 担保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开展汽车按揭贷款担保业务的特约 经销商,负责汽车消费市场的开拓,目标客户的选择,按 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汽车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各种资料。 第二条:乙方只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购销合同》和相 关贷款担保资料后经审查购车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才能向 甲方出具《贷款担保通知书》。 第三条:甲方做好目标客户的资格,资信调查工作,并 负责贷款合同公证、车辆抵押等手续。车辆保险由乙方指 定合作保险公司办理。甲方对于销售的车辆有义务提供工 商验证、检测、缴纳附加税,车辆牌照等配套服务,并保 证只有在办理完车辆入户上牌手续后方可将车钥匙交给购 车人,另将车辆发票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于办理完车 辆牌照 10 日内一并交给乙方的合作银行,并将有关手续交 乙方一份建档,否则,不能按时发放贷款,及其他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必须在客户发放贷款前代收乙方所需费用 (贷款担保额 5%的风险抵押金、担保费 4%、评估费 300 元、资料费 100 元、车辆保险费按和续保押金 2000 元)打 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由于甲方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以厂家的三包 标准为准)导致购车人不愿意偿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应无 条件在 7 日内归还购车人所欠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由于甲方的故意违法行为或与购车人恶意串通 导致购车人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甲方 全部负责承担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 第七条: 第七条:乙方的贷款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并向甲方提供利率政策等相关信息;甲方应定期向乙方反 馈汽车销售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第八条:如果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 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续签。本协 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有效期内签定的有关条款文本不 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甲方(经销商): 乙方(担保公司):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20df4bc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