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4.05.21 • 【字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 【施行日期】2014.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为确保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电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统一使用除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原地税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可继续使用。 二、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数量核定、使用等有关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执行。 三、电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其他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依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cb6f45202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