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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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财会 员。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会计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对原始 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严禁以“白条”报帐和抵充库存现金。

第四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现金管 理和监督,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当以支票或银行本票 支付。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登记会计凭证、 簿,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种财 务报表,定期向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 料以及主要财会文书资料,必须定期收集、核对、装订成册, 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七条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新购入和调配的 要及时入帐,报废的要及时上报申请报损,固定资产必须作 到帐帐、帐物相符。

第八条 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各项开支要有计划,不得 盲目支出、占用、挪用专项资金,收入要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必须事先办理采购手续方可购买。


第十条 撤换会计人员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会计人贝 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有 监交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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