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财务代理-天承财务之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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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

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



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没有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第22号令第四条的两项规

定,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已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征税一般从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月初开始。 3.核定征收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2008]30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在该文件中指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除以上情况,企业可按照查实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

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

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增值税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无关,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一年之内不做调整。企业如有疑问,可以根据30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由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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