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12.12.20 • 【字 号】京司发[2012]351号 • 【施行日期】2012.12.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 (京司发〔2012〕351号)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所中文名称变更为: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ANCHI HONGFAN LAW FIRM。 请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北京市司法局 2012年12月2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78204b6c2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