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的本体论诠释 黄竹胜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10(000)011 【摘 要】法律理论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和特定意义的法学理论范畴,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是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并列的法学理论学科;作为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理论则是指与抽象性的法学理论相对应的应用性的法学理论,它是对实证法以及法律过程的理论性、系统性的概括.法律理论的客体是对法律的一般理论性描述[1],其理论特质具有具体性、应用性、实践性和方法论意义[2].摆脱抽象法学理论的困境固然需要提升法学家的理论素养和理论概括能力,走向实证的法律理论研究路径也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策略. 【总页数】4页(P71-73,77) 【作 者】黄竹胜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重塑本体论的现代诠释确立本体论的超验信赖2.从哲学诠释学到本体诠释学——加达默尔与成中英对本体论的探讨3.诠释学视野中的《仁学本体论》思想诠释4.儒家之"仁"的意象诠释 ——仁道的本体论建构5.从本体论诠释学到经典诠释学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2e48d0ef3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