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条件: 1、家庭人口数和经济收入水平满足《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的要求; 2、家庭人口应包括该家庭全体成员; 3、家庭经济收入指货币性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自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4、家庭经济收入外,不包括个人支配收入; 一、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弱势家庭: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月人均800元; 二、低收入家庭:家庭总收入低于月人均1200元,家庭照料人口或因病残而增加的家庭总收入低于月人均1800元; (三)本标准所称“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货币性收入的综合,包括工资性收入、自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照料人口指家庭成员中60周岁及以上、14周岁及以下以及有残疾累计且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 (四)本标准所称“家庭”是指家庭中有共同生活经济来源的四房以上关系,其中不包括欠居民证家庭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 (五)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39399da9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