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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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条件:

1、家庭人口数和经济收入水平满足《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的要求;

2、家庭人口应包括该家庭全体成员;

3、家庭经济收入指货币性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自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4、家庭经济收入外,不包括个人支配收入;

一、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弱势家庭: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月人均800元;

二、低收入家庭:家庭总收入低于月人均1200元,家庭照料人口或因病残而增加的家庭总收入低于月人均1800元;

(三)本标准所称“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货币性收入的综合,包括工资性收入、自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家庭照料人口指家庭成员60周岁及以上、14周岁及以下以及有残疾累计且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

(四)本标准所称“家庭”是指家庭中有共同生活经济来源的四房以上关系,其中不包括欠居民证家庭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

(五)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39399da9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00.html